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形式。
1.网上公开地址为:www.haining.gov.cn。
2.指定地点为:海宁市应急管理局416办公室(海宁市海洲街道文礼路3号)。办公时间为:夏令时: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联系电话:0573-87288892。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二)公开范围
依照《条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机关本级以及下属单位等所制作或获取的可公开政府信息,其内容分类如下:
1.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4.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6.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7.涉及公共服务、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商业、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海宁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73-87288892,传真号码:0573-87288744。
通信地址:海宁市海洲街道文礼路3号416办公室,邮政编码:314400。夏令时: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三)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填写《海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海宁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领取,也可在“中国海宁”门户网站(www.haining.gov.cn)上下载电子版。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上申请。电脑端:申请人可登录海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或登录网址:https://mapi.zjzwfw.gov.cn/web/mgop/gov-open/zj/2002446329/reserved/index.html#/?areaCode=330481 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手机端:申请人可通过“浙里办”APP的“浙里公开”应用中“依申请公开”功能提出申请。开放时间均为:每日8:00—20:00。
(2)信函申请。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或者到市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点市行政审批中心(市档案馆、市图书馆)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的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件编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提示。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一般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可延期答复(延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但需告知申请人理由。
(2)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保障
(一)申请人认为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举报。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