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1931号)、《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纾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省疫情防控〔2020〕24号)以及《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海政发〔202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海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海宁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海宁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和《海宁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调整如下: 1.自2020年1月1日起,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由每本80元调整为60元;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由每本500元调整为200元。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省规定比例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污水处理费价格下调10%。 5.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水资源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